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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6]36號文

來源: 發表時間:2019-06-22 瀏覽次數:785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現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和《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3]121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際水路運輸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0 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影視等出口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8 號),除另有規定的條款外,相應廢止。

各地要高度重視營改增試點工作,切實加強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周密安排,明確責任, 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做好試點前的各項準備以及試點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和宣傳解釋等工作, 確保改革的平穩、有序、順利進行。遇到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2.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3.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4. 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 年 3 月 23 日


附件 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章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二條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

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第三條 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行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第四條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

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

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第五條 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納稅人,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視為一個納稅人合并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八條 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增值稅會計核算。


第二章 征稅范圍

第九條 應稅行為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執行。

第十條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 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 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3. 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第十二條 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二)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

(三)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三)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稅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 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 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 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增值稅征收率為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應納稅額的計算

第一節 一般性規定

第十七條 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第十八條 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 個月內不得變更。

第十九條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第二十條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

應扣繳稅額=購買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第二節 一般計稅方法

第二十一條 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第二十二條 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并收取的增值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第二十三條 一般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銷項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第二十四條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第二十五條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 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買價,是指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按照規定繳納的煙葉稅。

購進農產品,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抵扣進項稅額的除外。

(四)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

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第二十八條 不動產、無形資產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執行。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 12 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第三十條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服務,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除外)的,應當將該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第三十一條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適用稅率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后的余額。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退還給購

買方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

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二)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的。第三節 簡易計稅方法

第三十四條 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

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第三十五條 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合并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退還給購

買方的銷售額,應當從當期銷售額中扣減。扣減當期銷售額后仍有余額造成多繳的稅款,可以從以后的應納稅額中扣減。

第四節 銷售額的確定

第三十七條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第三十八條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

納稅人按照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折合率可以選擇

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 1 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當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

率,確定后 12 個月內不得變更。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

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第四十一條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

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第四十二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開票有誤或者銷售折讓、中止、退回等情形的,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照

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得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扣減銷項稅額或者銷售額。

第四十三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將價款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以折

扣后的價款為銷售額;未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以價款為銷售額,不得扣減折扣額。第四十四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

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謀取稅收利益為主要目的,通過人為安排,減少、免除、推遲繳納增值稅稅款,或者增加退還增值稅稅款。

 

第五章 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

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

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第四十六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為: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

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第四十七條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個月或者 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以1 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 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 1 個月或者 1 個季度為 1 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 15 日內申報納稅;以 1日、3 日、5 日、10 日或者 15 日為 1 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 5 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 1日起 15 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按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第六章 稅收減免的處理

第四十八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后,36 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同時適用免稅和零稅率規定的,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免稅或者零稅率。

第四十九條 個人發生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于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第五十條 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 5000-20000 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 300-500 元(含本數)。

起征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未達到 2 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免征增值稅。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對月銷售額 2 萬元(含本數)至 3 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五十一條 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增值稅,國家稅務局暫委托地方稅務局代為征收。

第五十二條 納稅人發生適用零稅率的應稅行為,應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

(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五十三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二)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

第五十四條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第五十五條 納稅人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按照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現行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 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一、營改增試點期間,試點納稅人[指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一)兼營。

試點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1. 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征收率。

3. 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從高適用稅率。

(二)不征收增值稅項目。

1. 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用于公益事業的服務。

2. 存款利息。

3. 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4. 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5. 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三)銷售額。

1. 貸款服務,以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

2.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以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費、傭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戶費、過戶費、結算費、轉托管費等各類費用為銷售額。

3.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 個月內不得變更。

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 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5. 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

(1) 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2) 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

(3) 試點納稅人根據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的試點納稅人,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根據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可以選擇以下方法之一計算銷售額: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計算當期銷售額時可以扣除的價款本金,為書面合同約定的當期應當收取的本金。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的,為當期實際收取的本金。

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4) 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6 年 5 月 1 日后實收資本達到 1.7 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

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2016 年 5 月 1 日后實收資本未達到 1.7 億元但注冊資本達到 1.7 億元的,在 2016 年 7 月 31 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2016 年 8 月 1 日后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

6. 航空運輸企業的銷售額,不包括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

7. 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以下稱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8. 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9. 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10.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房地產老項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房地產項目。

11. 試點納稅人按照上述 4-10 款的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1) 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 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議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3) 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4) 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價款,以省級以上( 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5)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納稅人取得的上述憑證屬于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四)進項稅額。

1.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 2 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 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 40%。

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 2 年抵扣的規定。

2. 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凈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上述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3. 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五)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年應稅銷售額標準為 500 萬元(含本數)。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可以對年應稅銷售額標準進行調整。

(六)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發生下列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1.公共交通運輸服務。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

班車,是指按固定路線、固定時間運營并在固定站點停靠的運送旅客的陸路運輸服務。2.經認定的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

設計、分鏡、動畫制作、攝制、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制作、壓縮轉碼(面向網絡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服務,以及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包括動漫品牌、形象或者內容的授權及再授權)。

動漫企業和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的認定標準和認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 號)的規定執行。

3. 電影放映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收派服務和文化體育服務。

4. 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

5. 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 

(七)建筑服務。

1. 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 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 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 2016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4.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 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 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6. 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 3%的征收率計算

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八)銷售不動產。

1.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 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 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 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4.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 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 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6.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自建的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7.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計稅。

8.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按照 5%的征收率計稅。

9. 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 3% 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10. 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應按照附件 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征免增值稅。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11. 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九)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1.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按照 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 公路經營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減按 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關施工許可證明上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30 日前的高速公路。

3.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 3%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4. 小規模納稅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 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 其他個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住房),應按照 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6. 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 5%的征收率減按 1.5%計算應納稅額。

(十)一般納稅人銷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動產(不含自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上述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房地產老項目,以及一般納稅人出租其 2016 年 4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 3%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自建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按照 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十一)一般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筑服務或者銷售、出租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的不動產,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于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筑服務發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

(十二)納稅地點。

屬于固定業戶的試點納稅人,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十三)試點前發生的業務。

1. 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因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足以抵減允許扣除項目金額,截至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計算試點納稅人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時抵減,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2. 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繳納營業稅,營改增試點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

3. 試點納稅人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發生的應稅行為,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營業稅政策規定補繳營業稅。

(十四)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

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并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十五)扣繳增值稅適用稅率。

境內的購買方為境外單位和個人扣繳增值稅的,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

(十六)其他規定。

1. 試點納稅人銷售電信服務時,附帶贈送用戶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或者電信服務的, 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進行分別核算,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 油氣田企業發生應稅行為,適用《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增值稅稅率,不再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09]8 號)規定的增值稅稅率。

二、原增值稅納稅人[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 538 號)

(以下稱《增值稅暫行條例》)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一)進項稅額。

1.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 2 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 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 40%。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 2 年抵扣的規定。

2.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按照規定應當扣繳增值稅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為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4.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用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所列項目的,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所稱的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5.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 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中涉及的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2) 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 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 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 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5) 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6) 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7)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點、第(5)點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6.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服務,發生上述第 5 點規定情形(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除外)的,應當將該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進項稅額的, 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7.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發生上述第 5 點規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適用稅率

8.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和上述第 5 點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據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凈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上述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截止到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混合銷售。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上述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附件 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托兒所、幼兒園,是指經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審批成立、取得辦園許可證的實施 0-6 歲學前教育的機構,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托兒所、幼兒園、學前班、幼兒班、保育院、幼兒院。

公辦托兒所、幼兒園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在省級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標準以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民辦托兒所、幼兒園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在報經當地有關部門備案并公示的收費標準范圍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的費用以及與幼兒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于免征增值稅的收入。

(二)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養老機構,是指依照民政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 48 號)設立并依法辦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各類養老機構;養老服務,是指上述養老機構按照民政部《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 49 號)的規定,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三)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四)婚姻介紹服務。

(五)殯葬服務。

殯葬服務,是指收費標準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或者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遺體接運(含抬尸、消毒)、遺體整容、遺體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設施設備租賃、墓穴租賃及管理等服務。

(六)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七)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醫療機構,是指依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149 號)及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 35 號)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以及軍隊、武警部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種專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等醫療機構。

本項所稱的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按照不高于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為就醫者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衛生防疫、衛生檢疫的服務。

(八)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1. 學歷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經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入學方式,進入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的教育形式。具體包括:

(1) 初等教育:普通小學、成人小學。

(2) 初級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

(3) 高級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 、職業高中、技工學校)。

(4) 高等教育:普通本專科、成人本專科、網絡本專科、研究生(博士、碩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

2. 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

(1) 普通學校。

(2) 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

(3) 經省級及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

(4) 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技師學院。

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

3. 提供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并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不屬于免征增值稅的范圍。學校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 14 號)管理的學校食堂。

(九)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十)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農業機耕,是指在農業、林業、牧業中使用農業機械進行耕作(包括耕耘、種植、收割、脫粒、植物保護等)的業務;排灌,是指對農田進行灌溉或者排澇的業務;病蟲害防治,是指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病蟲害測報和防治的業務;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相關技術培訓,是指與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業務相關以及為使農民獲得農牧保險知識的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免稅范圍,包括與該項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和醫療用具的業務。

(十一)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十二)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十三)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十四)個人轉讓著作權。

(十五)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按照《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 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

(十七)臺灣航運公司、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臺灣航運公司,是指取得交通運輸部頒發的“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且該許可證上注明的公司登記地址在臺灣的航運公司。

臺灣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經營許可”或者依據《海峽兩岸空運協議》和《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規定,批準經營兩岸旅客、貨物和郵件不定期(包機)運輸業務,且公司登記地址在臺灣的航空公司。

(十八)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1. 納稅人提供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國際運輸承運人支付的國際運輸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

2. 納稅人為大陸與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之間的貨物運輸提供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參照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3. 委托方索取發票的,納稅人應當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向委托方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 10 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 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2. 國家助學貸款。

3. 國債、地方政府債。

4. 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6. 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托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7. 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 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

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并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 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資金,并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二十)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被撤銷金融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銀監會依法決定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設于各地的分支機構,包括被依法撤銷的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除另有規定外,被撤銷金融機構所屬、附屬企業,不享受被撤銷金融機構增值稅免稅政策。

(二十一)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是指保險期間為一年期及以上返還本利的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以及保險期間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險。

人壽保險,是指以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的人身保險。

養老年金保險,是指以養老保障為目的,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并按約定的時間間隔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人身保險。養老年金保險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保險合同約定給付被保險人生存保險金的年齡不得小于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2. 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一年。

健康保險,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導致損失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上述免稅政策實行備案管理,具體備案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品免征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 年第 65 號)規定執行。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1. 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 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A 股。

3. 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 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 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二十三)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1. 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包括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以及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

2. 銀行聯行往來業務。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

3. 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是指經人民銀行批準,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絡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4. 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金融機構是指:

(1) 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2) 信用合作社。

(3) 證券公司。

(4) 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5) 保險公司。

(6) 其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準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二十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者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3 年內免征增值稅:

1. 已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依法登記注冊為企(事)業法人, 實收資本超過 2000 萬元。

2. 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 50%。平均年擔保費率=本期擔保費收入/(期初擔保余額+本期增加擔保金額)×100%。

3. 連續合規經營 2 年以上,資金主要用于擔保業務,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受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后追償與處置機制。

4. 為中小企業提供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兩年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 80%以上,單筆 800 萬元以下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 50%以上。

5. 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余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總額的 10%,且平均單筆擔保責任金額最多不超過 3000 萬元人民幣。

6. 擔保責任余額不低于其凈資產的 3 倍,且代償率不超過 2%。

擔保機構免征增值稅政策采取備案管理方式。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應到所在地縣(市)

主管稅務機關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履行規定的備案手續,自完成備案手續之日起,享受3 年免征增值稅政策。3 年免稅期滿后,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可按規定程序辦理備案手續后繼續享受該項政策。

具體備案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 年第 69 號)規定執行,其中稅務機關的備案管理部門統一調整為縣(市)級國家稅務局。

(二十五)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

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是指接受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有關部門(或 者政府指定管理單位)委托,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鹽(限于中央儲備) 等 6 種商品儲備任務,并按有關政策收儲、銷售上述 6 種儲備商品,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者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利息補貼收入,是指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因承擔上述 商品儲備任務從金融機構貸款,并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用于償還貸款利息的貼息收入。價差補貼收入包括銷售價差補貼收入和輪換價差補貼收入。銷售價差補貼收入,是指按照中 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銷售上述儲備商品時,由于銷售收入小于庫存成本而從中央或者地方財 政獲得的全額價差補貼收入。輪換價差補貼收入,是指根據要求定期組織政策性儲備商品輪 換而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商品新陳品質價差補貼收入。

(二十六)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1. 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轉讓技術”、“研發服務”范圍內的業務活動。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2. 備案程序。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二十七)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1. 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當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2. 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二十八)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

科普單位,是指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對公眾開放的天文館(站、臺)、氣象臺(站)、地震臺(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公眾開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動,是指利用各種傳媒以淺顯的、讓公眾易于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向普通大眾介紹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知識,推廣科學技術的應用,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 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

(二十九)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歸該學校所有,是指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收入進入該學校統一賬戶,并納入預算全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同時由該學校對有關票據進行統一管理和開具。

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進入該學校下屬部門自行開設賬戶的,不予免征增值稅。

(三十)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中“現代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廣告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其他生活服務和桑拿、氧吧)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三十一)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家政服務企業,是指在企業營業執照的規定經營范圍中包括家政服務內容的企業。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是指同時符合下列 3 個條件的家政服務員:

1. 依法與家政服務企業簽訂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且在該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 家政服務企業為其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對已享受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社會保險或者下崗職工原單位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家政服務員,如果本人書面提出不再繳納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相應的社會保險,并出具其所在鄉鎮或者原單位開具的已繳納相關保險的證明,可視同家政服務企業已為其按月足額繳納了相應的社會保險。

3. 家政服務企業通過金融機構向其實際支付不低于企業所在地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三十二)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三十三)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

(三十四)為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

(三十六)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家庭財產分割,包括下列情形:離婚財產分割;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產權。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三十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三十九)隨軍家屬就業。

1. 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

3 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 60%(含)以上,并有軍(含) 以上政治和后勤機關出具的證明。

2. 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 3 年內免征增值稅。

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按照上述規定,每一名隨軍家屬可以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四十)軍隊轉業干部就業。

1. 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 3 年內免征增值稅。

2. 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 60%(含)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 3 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二、增值稅即征即退

(一)一般納稅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 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二)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 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2016 年 5 月 1 日后實收資本達到 1.7 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 年 5月 1 日后實收資本未達到 1.7 億元但注冊資本達到 1.7 億元的,在 2016 年 7 月 31 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 年 8 月 1 日后開展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業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三)本規定所稱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

三、扣減增值稅規定

(一)退役士兵創業就業。

1. 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 3 年內按每戶每年 8000 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應當以實際月份換算其減免稅限額。

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當月,持《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 1 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 3 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 4000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本條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不動產租賃服務”、“商務輔助服務”(不含貨物運輸代理和代理報關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范圍內業務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 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納稅人按企業招用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在核定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核定減免稅總額為限。

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計算公式為:企業減免稅總額=∑每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業工作月份÷12×定額標準。

企業自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并于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當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1) 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

(2) 企業與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 會保險費記錄。

(3)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業工作時間表。

(4)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3. 上述所稱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 號)的規定退出現役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4. 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為 2016 年 5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納稅人在2016 年 12 月 31 日未享受滿 3 年的,可繼續享受至 3 年期滿為止。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 號)規定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自 2016 年 5 月 1日起按照上述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未享受滿 3 年的,可繼續享受至 3 年期滿為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 號)附件 3 第一條第(十二)項城鎮退役士兵就業免征增值稅政策,自 2014年 7 月 1 日起停止執行。在 2014 年 6 月 30 日未享受滿 3 年的,可繼續享受至 3 年期滿為止。

(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

1. 對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 2015 年 1 月 27 日前取得的《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

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 3 年內按每戶每年 8000 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上述人員是指:

(1) 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

(2) 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3) 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 2015 年 1 月 27 日前取得的《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 1 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費的,在 3 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 4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本條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不動產租賃服務”、“商務輔助服務”(不含貨物運輸代理和代理報關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范圍內業務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 251 )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3. 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人員按以下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

(1) 按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 28 號)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創業證》。其中,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 6 個月的,失業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記。

(2) 零就業家庭憑社區出具的證明,城鎮低保家庭憑低保證明,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申領《就業創業證》。

(3) 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憑學生證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或委托所在高校就業指導中心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代為其申領《就業創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離校后直接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

(4) 上述人員申領相關憑證后,由就業和創業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人員范圍、就業失業狀態、已享受政策情況進行核實,在《就業創業證》上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字樣,同時符合自主創業和企業吸納稅收政策條件的,可同時加注;主管稅務機關在《就業創業證》上加蓋戳記,注明減免稅所屬時間。

4. 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為 2016 年 5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納稅人在2016 年 12 月 31 日未享受滿 3 年的,可繼續享受至 3 年期滿為止。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 號)規定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按照上述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未享受滿 3 年的,可繼續享受至 3 年期滿為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 號)附件 3 第一條第(十三)項失業人員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自 2014年 1 月 1 日起停止執行。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未享受滿 3 年的,可繼續享受至 3 年期滿為止。

四、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后,自結息日起 90 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 90 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上述所稱金融企業,是指銀行(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合資、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

五、個人將購買不足 2 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 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

個人將購買不足 2 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 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 2 年以上(含 2 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按

照 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 2 年以上(含 2 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僅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

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 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 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 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除已規定期限的項目和第五條政策外,其他均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執行。如果試點納稅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余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本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

附件 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一)國際運輸服務。國際運輸服務,是指:

1. 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2. 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

3. 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

(二)航天運輸服務。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 1.研發服務。

2. 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3. 設計服務。

4. 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和發行服務。

5. 軟件服務。

6. 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

7. 信息系統服務。

8. 業務流程管理服務。

9. 離岸服務外包業務。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包括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其所涉及的具體業務活動,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相對應的業務活動執行。

10. 轉讓技術。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二、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務:

1. 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

2. 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3. 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4. 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5. 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6. 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7. 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

8.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服務。

(二)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

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 1.電信服務。

2. 知識產權服務。

3. 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4. 鑒證咨詢服務。

5. 專業技術服務。

6. 商務輔助服務。

7. 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8. 無形資產。

(四)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五)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六)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取得相關資質的國際運輸服務項目,納稅人取得相關資質的, 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未取得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境內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程租服務,如果租賃的交通工具用于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由出租方按規定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賃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由承租方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境內的單位或個人向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由出租方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境內單位和個人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由境內實際承運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的經營者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四、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如果屬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如果屬于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外貿企業外購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出口實行免退稅辦法,外貿企業直接將服務或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出口,視同生產企業連同其出口貨物統一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服務和無形資產的退稅率為其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一)至(三)項規定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實行退(免)稅辦法的服務和無形資產,如果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出口價格偏高的,有權按照核定的出口價格計算退(免)稅,核定的出口價格低于外貿企業購進價格的,低于部分對應的進項稅額不予退稅,轉入成本。

五、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可以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選擇免稅或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后,36 個月內不得再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六、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無形資產,按月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增值稅退(免)稅手續。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商財政部另行制定。

七、本規定所稱完全在境外消費,是指:

(一)服務的實際接受方在境外,且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無關。

(二)無形資產完全在境外使用,且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無關。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與香港、澳門、臺灣有關的應稅行為,除本文另有規定外, 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九、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簽訂的合同,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 號)附件 4 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影視等出口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8 號)規定的零稅率或者免稅政策條件的,在合同到期前可以繼續享受零稅率或者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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