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四川省司法廳關于推行“一目錄、五清單”精準高效監管執法的通知》要求,起草了《四川省勞動保障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以下簡稱《清單》)。
二、主要內容及特點
《清單》明確了18個勞動保障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法律依據和具體適用條件,涉及勞動用工、社會保險、人力資源市場服務等方面;明確了不予行政處罰實施流程,同步配套制定了《守法誠信承諾書》和《勞動保障監察建議書》文書(式樣),確保案件辦理流程清晰、程序規范。之后,不定期根據法律法規的修改廢情況更新修訂。
《清單》主要堅持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則。
(一)堅持審慎原則,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明確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要求,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提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執法工作水平,打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二)堅持過罰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以事實為依據,綜合考量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實施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機制。對于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等嚴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不適用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三)堅持嚴格規范,樹立良好執法形象。引導市場主體增強誠信守法意識,嚴格規范勞動用工行為。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等制度,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堅決防止以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為借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消極執法,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三、實施時間
《清單》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